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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城区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
2008-12-01 09:43  文章来源:溆浦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溆政办函〔2008109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溆浦县城区生猪机械

 

化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城区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溆浦县城区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按照“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食品安全方针,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全面提高肉品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改善全县肉品安全状况。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8年底前,城区机械化定点屠宰率达100%

  (二)组织建设目标:制定、完善全县《生猪机械化屠宰场设置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定点屠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三)监管责任目标: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安全承诺书,肉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宾馆、学校等集体用肉单位签订定点屠宰场提供肉产品的承诺书。

  (四)企业责任目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工作机构

  (一)成立溆浦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卢峰镇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

  (二)成立溆浦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机械化屠宰场,负责对城区及近郊的生猪定点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税费”的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实行“两章一证制”,即“定点屠宰专用章”、“检疫合格印章”和税费证明。凡进场宰杀或代宰的生猪必须按规定检疫盖章,交清税费,取得“两章一证”后方可上市销售。

  定点屠宰场要建立严格的牲畜收购、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坚持肉品检疫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严禁不合格的肉产品出场上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处理;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屠宰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屠宰场从事屠宰工作。

  (二)严格市场管理

  在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内从事肉类零售的人员要到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颁发《肉类零售人员上岗证》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肉品零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肉类产品。

  凡从事生猪产品零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医院、集体食堂等单位使用的肉品一律由定点屠宰场提供,不得非法自宰生猪,并且建立肉品采购台帐。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

  (三)严格税费管理

  统一国家税费项目及标准,由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定点屠宰场一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进场收取或任意提高收取标准及增加收取项目。机械化屠宰税费项目及标准具体由财政、商务、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械化定点屠宰场

  1、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要符合环保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病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机械化定点屠宰场的建设运用市场手段,由投资商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投资兴建和经营,县商务局及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机械化屠宰场高起点、高规划运转。

  3、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拟于20087月按要求选定投资商、选定场地,8月份动工建设,到200811月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二)专项整治

  1、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定点屠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由县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从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定点屠宰办、卢峰镇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按分工具体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联合执法队的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实现城区在机械化屠宰场集中屠宰率达到100%,取缔无证经营,对涉及肉品加工、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宾馆、招待所、饭店、超市、学校、医院、集体食堂等进行突击或定期检查并处理。

  2、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使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的总体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做到环境卫生改观,检疫检验严格,屠宰设施完善,经营管理合法,执法监管有力,市场秩序有序,周边矛盾得到妥善化解,出场肉品质量得到保证,城区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3、整治重点和任务

  (1)妥善做好新旧屠宰场的搬迁、交替工作。在新屠宰场未运行前,严格加强老屠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抽调专人进行全日监管,严防在交替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局面,确保肉品安全稳定;同时由商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新屠宰场进行验收搬迁,并督促其加强建设管理和后续经营。

  (2)新旧屠宰场都要严把检验、检疫关。动物检疫部门要严格检验、检疫操作程序,严把生猪出、入场检疫关,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检疫不合格、有发病状的生猪肉品不得流入市场。

  (3)加强屠商行业监管。城区定点屠宰范围内的肉品加工经营单位及个体屠宰户必须到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领证和办理许可手续,实行亮证经营,对于无证经营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城南市场要作为重点对象整治。

  (4)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管理、严格监管,对稽查任务、稽查结果实行日报制。对私屠滥宰、偷逃税款和销售“注水肉”的不法屠商,要从重从严予以处理。对使用肉品的宾馆、学校、酒店、招待所、集体食堂等单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和范围,切断非法经营的销售渠道,保障肉品安全卫生。

  4、时间安排

  县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从200891日起至1231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91日—9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辆等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定点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及实行定点屠宰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916日—1015日)。由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在城区定点屠宰范围内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所有从事牲畜宰杀、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进行登记摸底,调查掌握肉食品加工企业、宾馆、学校、医院等集体用肉单位;先期摸清整治的重点问题及城区私屠滥宰主要窝点等。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1016日—1130日)。由县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联动,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按方案开展整治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县商务局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3)负责本县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职责:

  (1)负责把好生猪入场检疫关,未经检疫或虽经检疫,但明显有发病症状的生猪不得进入屠宰场;

  (2)负责对待宰生猪的防疫,发现病猪时及时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负责对出场肉品的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标志;

  (4)负责进入城区市场的肉品检验、检疫工作,严格控制私屠滥宰未经检疫的肉品上市。

  县工商局职责:

  (1)负责城乡市场肉品的检验工作,对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依法处理;

  (2)严格控制注水肉和病死猪肉上市,并依法处理;

  (3)负责审查和办理屠宰场的工商登记手续,监督其依法经营。

  县环保局职责:

  (1)负责对屠宰场排污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2)负责对新建屠宰场的环保评估和污水处理系统规划、设计的指导工作。

  县卫生局职责:

  (1)负责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肉品使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政局职责:

  负责定点屠宰范围内从事肉品生产、加工、销售占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划行规市的要求,督促其进入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县公安局职责:

  (1)对严重触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处理;

  (2)有效保障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不受非法侵害。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21日—1231日),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三)日常管理

  1、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县工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市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对全县的定点屠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建立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地对定点屠宰场、销售网点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3、根据定点屠宰和肉品供应市场秩序状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规范市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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