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溆办[2008]105号
中共溆浦县委办公室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溆浦县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溆浦县委办公室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3日
溆浦县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激活民间资本,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实现经济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外投资者是指户籍在本县以外的个人或注册地在本县以外的企业。外来投资项目由县商务部门备案确认后,颁发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溆浦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投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独资、“三来一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技术转让或国际援助、BOT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来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类:能源(非水电)、交通、城镇公用设施(非房地产)、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类: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等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
县内民间资本投资符合上述三类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土地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新上(含技改)工业生产项目,对其征地缴纳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实行先征后投。
第六条 凡投资者在我县申办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种类,分别为40年(商贸旅游娱乐用地)、50年(工业、科技、文卫及综合用地)、70年(居住用地)。对财政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也可依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议出让。
第七条 享受优惠的土地,投资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如土地使用期未满而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因抵押实现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过程中优惠价款部分。
四、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一、二类的外来投资项目(矿产开采、泥制砖瓦项目除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交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享有部分(扣除税收成本),前三年按40%、30%、20%由县财政列支,返回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值过亿元的重大项目,或属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及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在用地、财政扶持等方面享受“特事特议”的优惠。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应依法纳税,否则不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五、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其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对于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按附件二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外来投资的工业项目,县级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属于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发证费一律全免(仅收证照工本费)。
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协商收取。
第十五条 本规定附件一、二已载明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本办法执行。此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收费项目,均须由收费部门报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按法定最低收费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再追缴任何收费。
第十六条 加大招商工作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招商
部门的财政预算,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50万元专项招商经费。
六、服务环境
第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全程代办制度。县商务部门负责代办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手续。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其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在我县审批权限内,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实行对外来投资者权益及安全重点保护制度。对于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客商,由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颁发“绿卡”或“VIP卡”,持卡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投资额大的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客商,可特邀列席我县的人大、政协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执法事前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苦干规定》。凡县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重点外来企业进行重大处罚、扣押、查封、划拔和冻结资产,事前必须报告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县商务部门成立外来客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在溆外来客商投诉。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由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先协调后再法律裁决的原则妥善解决。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按照溆政发[2005]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县原有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县政府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溆办[200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溆浦县外商投资项目征地税费收取标准
|
序号 |
收费名称 |
文件依据及收费部门 |
收费标准 |
执行标准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 |
湘财政税农税[1999]28号 |
8元/m2 |
6元/m2 |
6元/m2 |
7元/m2 |
|
2 |
耕地开垦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水田15元/m2
旱土9元/m2 |
争取省、市减收 |
争取省、市减收 |
按标准执行 |
|
3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征地补偿费总额1.5—4%收取 |
1.5% |
1.5% |
1.5% |
|
4 |
防洪基金 |
湘政发[2001]31号 |
1.2元/m2 |
0.6元/m2 |
0.7元/m2 |
0.8元/m2 |
|
5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验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100元,每超过500m2加收40元,加收不得超过4000元 |
500m2以下100元, 每超过5000.m2加收20元, 加收不得超过4万元 |
500m2以下100元, 每超过5000.m2加收20元, 加收不得超过4万元 |
500m2以下100元, 每超过5000.m2加收20元, 加收不得超过4万元 |
|
6 |
土地证书
工本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20元/本 |
10元/本 |
10元/本 |
10元/本 |
|
7 |
土地测绘费 |
湘价服[2003]61号 |
按1:500图幅:①测量费:209322.04元/平方公里;②编绘费:287.27元/平方分米;③晒图费:11.29元/张;④技术报告书及界址点:478元/点 |
①②③按图幅实际面积0.4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④按标准的50%执行 |
①②③按图幅实际面积0.4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④按标准的50%执行 |
①②③按图幅实际面积0.4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④按标准的50%执行 |
|
8 |
耕地占用税 |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 办法》 |
水田8元/ m2,旱地、经济林4元/ m2,园地10元/ m2,鱼塘、林地10元/ m2,其他用地2元/ m2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9 |
土地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总地价4%收取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按标准执行 |
|
10 |
地产中介
服务费 |
湘价服[2006]62号 |
招、拍、挂成交金额2% |
0.6% |
0.6% |
0.6% |
附件2
溆浦县外商投资项目建设收费标准
|
序号 |
收费名称 |
文件依据及收费部门 |
收费标准 |
执行标准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建设局 |
工程总造价4% |
2% |
3% |
3% |
|
2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建设局 |
0.07元/m2·天 |
0.02元/m2·天 |
0.02元/m2·天 |
0.03元/m2·天 |
|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湘计物[1998]611号
建设局
湘综建[2006]1号
建设局 |
10元/T |
1元/T |
1元/T |
1.5元/T |
|
4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3]47号
建设局
财预出[2006]1号
建设局 |
6.9元/m2 |
2元/m2 |
3元/m2 |
3元/m2 |
|
5 |
工程监理费 |
湘价房字[2002]71号 |
工程总造价2.5% |
1.2% |
1.2% |
1.2% |
|
6 |
工程质量
监督费 |
湘公费字[2001]26号 |
工程总造价2.5‰ |
1‰ |
1‰ |
1‰ |
|
7 |
财企安全监察服务费 |
湘价服[2001]248号 |
工程总造价2.5‰ |
1‰ |
1‰ |
1‰ |
|
8 |
规划设计费 |
湘规学[2003]12号 |
面积<1公顷以下工程起点2万元 |
>5亩5000元, 5-15亩1万元,15亩以上2万元 |
>5亩5000元, 5-15亩1万元,15亩以上2万元 |
>5亩5000元, 5-15亩1万元,15亩以上2万元 |
|
9 |
测绘费 |
财经字[1998]856号 |
1:5000地形图0.22元/m2 |
0.07元/m2 |
0.07元/m2 |
0.07元/m2 |
|
10 |
劳保金 |
湘建1992(管字)[467]号 |
工程总造价3.5% |
1% |
1% |
1% |
|
11 |
定额测编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1.2‰ |
0.4‰ |
0.4‰ |
0.4‰ |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共印180份) |